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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专栏
2021-06-16 3581 文章来源: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21年1月26日,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于2月10日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全文共分为五章,具体包括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基本特征
●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指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指外汇管理局)。
● 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
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 《刑法》第176条规定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第192条规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