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1 90916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lin,缩写为IAJ。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吉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吉林省保险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协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协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银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协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协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协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协会管理层。协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协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协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协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协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倡导“忠诚履职、为民服务、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传承中华优秀廉洁文化,结合行业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创新清廉金融企业文化,推动廉洁金融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协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协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协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协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协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协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推动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地方性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推进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五)其他与行业协调有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组织参加国内外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省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吉林省设立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依照《保险法》、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在吉林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等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依法从事与保险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由理事会审查后颁发会员证书,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活动的,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协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讨论通过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银保监局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九)研究提出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十)执行吉林银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并书面授权专人代理行使理事职责参加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任期四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实践经验;
(四)支持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及协会秘书处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重大决策、大额支出等重要事项;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吉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后,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研究本省保险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理事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完成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四)签发秘书处文件。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协会工作,在保险业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符合民政厅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四)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吉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
第五节 监事长
第四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长一名。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热爱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废止业务范围的自律性规则及实施细则、服务标准、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应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但须经专业委员会技术审定的事项;
(三)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制定相关重大活动计划;
(四)开展其他与行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及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活动经费。
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其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会员服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社团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开展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不得被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吉林银保监局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吉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吉林银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银保监局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