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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25-10-27 478512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lin,缩写为IAJ。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省内保险行业组织及其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协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协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

  1.推动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地方性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3.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4.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5.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二)行业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2.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4.推进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5.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6.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三)行业协调:

  1.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5.其他与行业协调有关的事项。

  (四)行业交流:

  1.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

  2.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3.组织参加国内外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省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4.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五)行业宣传: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2.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3.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4.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5.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吉林省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二)在吉林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三)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理事会审核通过,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在正式任职后一个月内向本协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等,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本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全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四)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胜任本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专职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具有10年以上保险业务或监管、协会从业经验;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热爱本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邀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第三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专职副会长是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完成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应按要求设立党组织。本协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协助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党组织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协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提交理事会审议的重大议题进行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代表党组织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协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协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协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协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倡导“忠诚履职、为民服务、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传承中华优秀廉洁文化,结合行业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创新清廉金融企业文化,推动廉洁金融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协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召开会员大会、届中增补、换届选举等重要会议。

  (四)协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等。

  (五)协会负责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变更或调整、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人员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协会开展重大投资,举办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重大调研(课题),与企(事)业机构合作等重要项目。

  (七)协会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八)会费收取标准。

  (九)接受和使用大额捐赠及大额经费开支。

  (十)协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一)协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协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经常性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党费管理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吉林金融监管局管理社团财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开展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