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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4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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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险中介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以服务保险中介行业为宗旨,助力保险中介机构科学发展,遵循规范、健康、协调、促进的原则,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与监管、行业对接建设,努力构建务实高效的保险中介机构服务平台。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省保险中介相关业务的地方性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起草、修订吉林省保险中介业务相关的自律公约,坚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影响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研究、提出维权建议。
(三)根据会员需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业沟通交流,树立行业中介公司的整体形象。
(五)贯彻落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制定相关重大活动计划。
(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五条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吸纳部分法人、省分保险中介机构成为保险中介专委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保险中介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险中介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保险中介专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保险中介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保险中介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保险中介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保险中介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各委员由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省协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九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全体大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保险中介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保险中介专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保险中介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