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
2018-04-09 7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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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寿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寿险专委会)的管理,有效地调动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寿险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寿险专委会的宗旨是:通过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之间互动和密切交流,进一步规范我省寿险领域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我省寿险公司和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信息领域资源,提升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 寿险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寿险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省寿险相关业务的地方性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起草、修订吉林省寿险业务相关的自律公约,坚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维护寿险市场秩序。
(二)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影响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研究、提出维权建议。
(三)根据会员需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业沟通交流,积极宣传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成果,弘扬保险诚信,树立寿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五)贯彻落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制定相关重大活动计划。
(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所有寿险会员单位均自动成为寿险专委会委员;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寿险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寿险专委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寿险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寿险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寿险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寿险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寿险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寿险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寿险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寿险专委会各委员应推荐该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委员代表条件:
(一)热爱寿险专委会工作;
(二)在寿险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委员应为总经理职级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备至寿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一条 寿险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寿险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吉林保监局同意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寿险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寿险专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寿险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寿险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