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业委员会 > 理赔专业委员会(财险)

理赔专业委员会(财险)

2023-03-27 2812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赔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理赔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理赔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理赔专委会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我省理赔工作,维护我省保险行业和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内部和外部信息资源,提升行业理赔服务质效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理赔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务实、高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理赔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省理赔领域相关业务的地方性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起草、修订吉林省理赔领域相关的自律公约,规范理赔工作。

  (二)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公司维护在理赔领域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会员需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沟通交流。

  (五)贯彻落实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建立行业应对重大灾害事故沟通协调机制,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七)建立理赔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体系。

  (八)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自动成为理赔专委会委员;非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理赔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理赔专委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理赔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理赔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理赔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理赔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理赔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理赔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理赔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委员代表条件:

  (一)热爱理赔专委会工作;

  (二)在理赔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委员应为副总经理职级或以上成员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协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条 理赔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理赔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由理赔专委会委员推选或省协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理赔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理赔专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赔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理赔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