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1 85004
吉林省保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吉林省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Jilin,缩写为:IIJ。
第二条 吉林省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全省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于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全省保险业从业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学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学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学会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原则进行规范和运作。
第六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会以理论和实务研究为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吉林省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成果共享和理论与业务创新。
(二)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术理论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信息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经有关部门授权,或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的培训;承担科研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经营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吉林省保险界与国内外保险界及相关行业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由一名学会理事推荐;
(二)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学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向学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学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学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服从学会管理,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以及地市保险社团组织,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五)在保险界学术成就突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可发展为学会资深会员;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著名的金融、保险专家和知名人士,及赞助学会工作,对我省保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吸收为学会名誉会员。
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不属于学会正式会员。不享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必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四)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优先取得学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自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决议、决定,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学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和完成学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按期足额交纳会费;鼓励会员为发展学会事业自愿捐赠。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按自动退会处理,由学会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提案和决议;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八)领导学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满期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学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学会理事会及学会秘书处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学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学会的重大决策、大额支出等重要事项;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学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秘书长为学会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学会财务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研究学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聘用学会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五)签发有关重要文件和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会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二)根据会长授权,签发学会日常文件;
(三)协调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会实际工作需要,理事会可酌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委员会的设置办法和职责,由学会办事机构拟定,提交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各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请。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学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会管理层。学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学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学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学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学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倡导“忠诚履职、为民服务、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传承中华优秀廉洁文化,结合行业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创新清廉金融企业文化,推动廉洁金融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学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学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学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学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学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学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学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学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学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吉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社团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吉银保监办发〔2022〕475号)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八条 学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五十条 学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专业化、职业化,按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学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1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