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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业委员会

2018-04-09 409786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延边保险行业协会 白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吉林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平市保险行业协会

白城市保险行业协会

辽源市保险行业协会

松原市保险行业协会

通化市保险行业协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地方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省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省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专委会议事决策需按省协会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主要宗旨是通过开展联动共建,加强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州)协会〕内部建设,促进学习交流,提升协会整体管理水平,推动我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流、协调、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内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和自身建设等工作;

  (二)与政府相关部门研究涉及协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三)通过开展联动共建,充分有效发挥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职能作用。

  (四)研究创新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协会组织推广;

  (五)吉林金融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省协会和市(州)协会组成为专委会成员。

  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关政府机构人员、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学者和行业内资深专家等专业人员作为顾问,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成员应推荐本协会负责人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协会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省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省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与专委会活动和分享工作成果;

  (五)按照专委会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落实专委会各项工作要求;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四)按照专委会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是专委会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专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视频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表决事项,实行委员一人一票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表决事项,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以书面通讯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事项;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四)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 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省协会综合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工作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省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省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省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省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省协会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省协会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