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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业委员会

2018-04-09 23213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延边保险行业协会 白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吉林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平市保险行业协会

白城市保险行业协会

辽源市保险行业协会

松原市保险行业协会

通化市保险行业协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地方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证科学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依照《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联动共建,加强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建设,促进学习交流,提升协会整体管理水平,推动我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在“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调统一原则。委员会要以统一步调、统一标准为原则,主要研究建立协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内部建设等方面的联动共建机制,实现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相对独立原则。根据吉林银保监局授权,省协会在制度、规则等方面对各市(州)协会有示范引领作用,协会作为独立社团法人的社团组织,在实施全省自律公约和相关制度规范时,可在独立决策和自主办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市场实际和会员需求,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进一步细化和创新。

  (三)务实高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制度规范,建立和完善协会建设体系,有效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内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和自身建设等工作;

  (二)与政府相关部门研究涉及协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营造有利外的部环境;

  (三)通过开展联动共建,充分有效发挥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职能作用。

  (四)研究创新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协会组织推广;

  (五)吉林金融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省协会及各市(州)协会为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委会员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委员会各委员的主要领导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委员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委员会相关制度规章,报全体大会审议;

  (四)组织协调委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经省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