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
2018-04-09 5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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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宣传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宣传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行业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宣传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宣传专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促进交流,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贯彻落实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四条 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均自动成为宣传专业委员会委员;非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宣传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宣传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宣传专业委员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宣传专业委员会各委员应推荐该公司一名分管宣传工作的副总经理以上职级领导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代表条件:
(一)热爱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在宣传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委员应为副总经理职级或以上成员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协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九条宣传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宣传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宣传专业委员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宣传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宣传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宣传专业委员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