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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4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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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吉保协)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吉保协《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吉保协的分支机构,依照吉保协《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倡导“忠诚履职、为民服务、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合法权益,探索和分享会员公司财务会计最佳实践,提高会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员公司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流、协调、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搭建会员公司财务会计业务交流平台。
(二)维护会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合法权益。
(三)总结会员公司意见与诉求并向保险监管机构反馈。
(四)组织开展会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难点和共性问题研究。
(五)推动会员公司提升财务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六)开展保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组织实施会员公司财务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保险行业财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八)完成吉保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七条 吉保协所有会员公司原则上均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其他机构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在经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审查、批准通过后,可以成为专委会委员。
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关政府机构人员、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学者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作为顾问,指导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指定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委员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委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代表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与专委会资源和工作成果共享;
(五)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代表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代表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人事、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委员代表不能继续履职的,应由原委员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备至专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批准、更换、撤销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组成名单;
(三)制定、修改专委会工作规程;
(四)审查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六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代表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并经全体大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在每届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