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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2022-02-24 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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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寿险)(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依照《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倡导“忠诚履职、为民服务、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加强行业反保险欺诈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资源,强化行业抗风险能力,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欺诈风险,构建反保险欺诈生态圈,推动各环节深入开展行业合作,维护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协同高效”。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指导会员公司建立多层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机构,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反保险欺组织体系;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反保险欺诈案件和风险信息披露。收集、整理、分析各类欺诈案件数据,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典型欺诈案例和风险信息;
(四)落实吉林省保险业大数据反欺诈工作。加强行业信息共享,促进各会员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欺诈风险信息;
(五)推动反保险欺诈生态合作机制落地。群策群力,会商反保险欺诈生态合作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及重要事项;
(六)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各会员公司就加强反欺诈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制定反欺诈措施;
(七)建立广泛的互助协查机制。建立保险欺诈案件行业调查和协查制度,与公安、司法机关、医疗及专业的鉴定机构形成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八)建立反保险欺诈举报奖励机制。通过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九)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反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地区间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保险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区域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十一)贯彻落实省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十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七条 省协会所有寿险会员单位均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为行业提供反保险欺诈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部分有反保险欺诈专业经验的公估公司等非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专委会工作。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委会各委员应推荐该公司一名分管法律或理赔工作的副总经理以上职级领导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由法律维权事务委员会(寿险)委员代表兼任。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条件:
(一)热爱专委会工作;
(二)在反保险欺诈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委员应为副总经理职级或以上成员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协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六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各一名。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专委会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三)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