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
2018-04-09 5558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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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财险专委会)的管理,有效地调动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险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财险专委会的宗旨是:通过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之间互动和密切交流,进一步规范我省财险领域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我省财险公司和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信息领域资源,提升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险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财险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省财险相关业务的地方性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起草、修订吉林省财险业务相关的自律公约,坚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维护财险市场秩序。
(二)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影响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研究、提出维权建议。
(三)根据会员需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业沟通交流,积极宣传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成果,弘扬保险诚信,树立财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五)贯彻落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制定相关重大活动计划。
(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所有财险会员单位均自动成为财险专委会委员;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财险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财险专委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财险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财险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财险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财险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财险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财险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财险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财险专委会各委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委员代表条件:
(一)热爱财险专委会工作;
(二)在财险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委员应为公司总经理职级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备至财险专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一条 财险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财险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财险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财险专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财险专委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财险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