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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2023-12-06 39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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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财险)(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专委会议事决策需按协会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加强行业反保险欺诈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资源,强化行业抗风险能力,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欺诈风险,构建反保险欺诈生态圈,推动各环节深入开展行业合作,维护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流、协调、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指导会员公司建立多层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机构,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反保险欺组织体系;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反保险欺诈案件和风险信息披露。收集、整理、分析各类欺诈案件数据,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典型欺诈案例和风险信息;
(四)落实吉林省保险业大数据反欺诈工作。加强行业信息共享,促进各会员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欺诈风险信息;
(五)推动反保险欺诈生态合作机制落地。群策群力,会商反保险欺诈生态合作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及重要事项;
(六)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各会员公司就加强反欺诈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制定反欺诈措施;
(七)建立广泛的互助协查机制。建立保险欺诈案件行业调查和协查制度,与公安、司法机关、医疗及专业的鉴定机构形成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八)建立反保险欺诈举报奖励机制。通过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九)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反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地区间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保险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区域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十一)贯彻落实省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十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保险公司会员原则上均自动成为专委会成员。
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关政府机构人员、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学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业人员作为顾问,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各委员应推荐该公司一名分管法律或理赔工作的副总经理以上职级领导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与专委会活动和分享工作成果;
(五)按照专委会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落实专委会各项工作要求;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四)按照专委会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是专委会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专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五)审查和批准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视频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表决事项,实行委员一人一票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表决事项,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以书面通讯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事项;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四)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协会法律维权事务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工作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