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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以案说险(五)

2024-03-14 531 文章来源: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

  为宣传基础金融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保护其免受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侵害,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开展2024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本期通过“以案说险”,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在保单成立后及时添加指定受益人。

  <案例简介>

  2024年3月2日,客户金女士来到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称其父亲金先生在2023年1月通过银行渠道为其本人投保终身寿险,年交保费3万元。金先生于2023年7月3日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身故,女儿金女士在今年春节回国处理遗物时通过银行了解到其父亲生前有投保过一份保险,于是携带相关资料来到公司申请理赔,由于保单未指定受益人,所以需要提供出险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相关证明,经过了解出险人父母已经身故多年并开具关系证明以及身故证明,但是出险人本人身份证以及保单未能找到,经过了解得知是其父亲的姐姐在得知弟弟身故第一时间拿走其身份证,房产证以及保单等,想占有其遗产,金女士多方面沟通想要取回证件未果,遂咨询可否特殊理赔。公司向金女士普及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金女士为保单现存的唯一继承人,其姑姑没有权利占有保单遗产,建议其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益,最终其姑姑在法律威严下主动交出相关证件,得以顺利理赔。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风险提示>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出险后能及时获得理赔服务,在此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保单成立后要第一时间添加指定受益人,如后续指定受益人变动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以免出险发生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