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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涉保险司法鉴定业务实行共同委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9-01-02 3225 文章来源: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各会员单位:

  随着保险业发展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司法鉴定在保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根据各会员公司提出的需求,近一段时间以来,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多次与吉林省司法厅、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沟通并召开会议,以《长春市司法鉴定行业助推保险行业公共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为基础,经过充分协调与权衡并征得多家常务理事单位同意,现形成《涉保险司法鉴定业务实行共同委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与长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建立行业沟通合作的长效机制,从鉴定机构选定、鉴定业务共同委托的方式、鉴定机构名录的管理及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等多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本《意见》的形成,是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吉林省司法厅、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不断加强协商合作的成果。《意见》将作为保险行业与司法鉴定行业合作的切入点,下一步将继续针对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合作,特别是着力打造涉保险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平台,实现与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系统对接,更加方便保险消费者,提升保险理赔工作效率。

  现将《关于涉保险司法鉴定业务实行共同委托的意见的通知》下发给各会员公司,请及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协会联系人。请各会员公司上报一名涉司法鉴定相关工作联系人,填写附件二,于2019年1月4日前反馈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刘梦影

      联系电话:0431-85000314

      邮箱:179697803@qq.com

 

附件一:关于涉保险司法鉴定业务实行共同委托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二:涉司法鉴定相关工作联系人名单

 

司法鉴定委托书.docx

关于涉保险司法鉴定业务实行共同委托的意见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