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1 1466 文章来源: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
2018年5月1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对安华农业保险长春中心支公司车险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判定安华农险公司拒赔合理,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拒赔金额近20万元。
2017年9月4日7时许,邵某(司机)、夏某(车主)驾驶标的车吉CE38XX在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高速口行驶时,追尾行驶中的农用车,造成标的车吉CE38XX受损;三者车受损,三者三人受伤。
2018年4月3日,安华农险长春中心支公司接到传票:柴某A索赔49,091元,柴某B索赔87,455元,柴某B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索赔282,344元,因标的车投保商业险,被列为第三被告。接到传票后,安华农险长春中支法律岗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研究,并与标的司机取得联系,通过询问和交警网查询,确认标的车司机在出险时为实习期驾驶牵引车辆。随后,中支公司采取了模拟开庭的方式,对拒赔辩论细节及突发情况进行了演练,确定了质证答辩方案。
4月9日,此案在农安县人民法院庭审。庭审开始后,在举证环节,安华农险长春中支提交了保单、免责条款及投保单,说明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因公司未提及拒赔事宜,夏某很快承认投保单签字为本人书写且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但在最后答辩环节,安华农险长春中支法律岗当庭提出:夏某在公司承保商业险,且已承认其在投保单上签字,公司已履行对免赔项目的告知义务,但标的车司机邵某在发生事故期间为实习期驾驶牵引车辆,根据免责条款,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此时,虽然标的车主矢口否认其签字,并声称公司未告知其免赔项目,但因其在举证环节已做出承认,法官当即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2018年5月3日,安华农险长春中支收到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经审理,农安县人民法院认定安华农险长春中支在该车险案件中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依法判决除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118,591元赔偿外,其余199,136元赔偿金由车主夏某全部承担。
在这起诉讼拒赔案件中,安华农险通过法律与承保理赔两条线的紧密配合,法律岗人员以较好的庭审技巧,最终获得胜诉,维护了保险条款严肃性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成功拒赔,为保险主体扭转在法律诉讼中的不利地位提供了良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