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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保监局提示保险消费者:谨慎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2020-04-17 4161 文章来源:中国吉林网

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发布“消息”,提示保险消费者谨慎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具体内容如下:近期,个别媒体报道了保险消费者遭遇前保险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情况。据了解,一些前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介绍保险或以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等名义,向保险消费者推销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股权投资计划、个人借款协议、P2P等多种形式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诱惑保险消费者出资购买,或鼓动保险消费者通过退保、保单质押贷款、主动申请贷款等方式获取资金,用于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致使保险消费者失去保险保障,并随着第三方理财公司“爆雷”或“跑路”,保险消费者资金损失难以追回,维权道路漫长。在此,吉林银保监局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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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本源,关注保障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一定要回归保险本源。应当了解保险产品是转移风险,分摊损失的专业工具,基本功能是保障,投融资仅是其派生功能。保险消费者不要单纯为了追求高收益而购买保险,更不要相信“保本高收益”的所谓承诺。

核实资质,提升防护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5〕100号)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销售的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相关材料。截止目前,吉林银保监局未接到过辖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认真查验保险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销售资质,认真核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销售资格等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细读合同,明确产品

  保险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明确购买保险产品的类型,明确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明确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及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的合同信息。同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销售过程需满足录音录像可回溯等监管要求。保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应及时拨打保险机构的客服热线,或登录保险机构网站或前往保险机构的柜面查验保险合同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