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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车辆网上接单,出险谁买单?

2018-05-05 3995 文章来源: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6年9月29日,被保险人陈某某驾驶标的车(投保用途为家庭自用),在网约接单营运期间行驶至天津市某路段时,与三者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与三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就其车辆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标的车辆损失共计8485元。本案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利用家庭自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服务,期间出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那么,擅自将家庭自用车改变为营运车辆,是否属于使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之一?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路线及时间均不固定、使用频率高,事故风险自然更高。因而,运营车辆的保费比家庭自用车辆要高得多。
 
    标的车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保险法》就赋予保险人法定免赔的权利,而不需要保险人证明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以上过程可以用逻辑学上的三段论推理概括如下:
 
    大前提(法律规定):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小前提(案件事实):本案中,被保险人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机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
 
    结论(判决结果):被保险人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