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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服务
2018-07-18 1841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赔案描述
(一)案件摘要
2016年12月18日0时02分许,某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房屋、存货、机器设备烧毁严重。经过消防部门的全力扑救,约9小时后将大火完全扑灭。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省、市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理赔工作,聘请专业的公估机构进行共同处理,推进案件处理速度。最终赔款金额为7288488.01元。
(二)承保情况
(1)被保险人:****公司
(2)承保险种:财产一切险(2009版)
(3) 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保单号:PQYC*********000000140
(5)保险标的: 房屋、存货、机器设备
(6)保险金额: 603,337,434.19元
(7)保费金额: 102,567.36
(8)保险期限:2016年04月01日至2017年03月31日
(9)联共保信息:人保财险为主共主联方,所占份额为58.5%;从联方为北京市直属支公司,所占份额6.5%。从共方有太保财险,所占份额20%;阳光保险,所占份额7.5%;国寿财险,所占份额7.5%。
(三)出险情况
2016年12月18日0时02分许,****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导致房屋、存货、机器设备烧损严重,估损约1000万元。
(四)现场查勘
事故发生当天,保险公司立即派查勘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工作,由于损失非常严重,为更快、更准确的完成理赔工作,经与客户沟通聘请了辽宁永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公估工作。
(五)保险责任确定
根据保单下财产一切险(2009版)的第五条“保险责任”中: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此次事故是因成品库房中的柴油机械叉车自燃引发明火所致,属于意外事故中的火灾事故,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受损情况
经过对其进行详细的核对、询价等工作,多方参考,最终核定损失金额为7737557.64元,具体如下:
(1)房屋:499692.35元
(2)存货:7068814.01元
(3)机器设备:169051.28元
(4)残值:65,465.00元
(七)免赔额
根据保单号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RMB 1,000.00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故此案免赔金额为383604.63元。
(八)理赔金额
总赔款金额为7288488.01元。
(九)理赔时效
被保险人报案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2017年03月02日 完成支付赔款工作,理赔周期为74天。
二、 案例特色
(一) 案件特点:
本案是火灾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保险公司以专业、准确、迅速的理赔时效完成理赔工作,并及时支付赔款,体现保险虽不能锦上添花但能够雪中送炭。
(二) 案件启示
1、保险是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事故发生后,保险能够发挥损失补偿功能,有效施救、及时赔付,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帮助企业灾后快速恢复正常的运转,体现了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作为。
2、火灾是企财险中最典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本着“防灾重于理赔”的原则,切实加强防灾防损服务,并且与投保企业共同努力,同防同治,将火灾隐患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