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要闻

涉保险司法鉴定业务实现共同委托

2019-01-04 4493 文章来源: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微信图片_20190104134540.jpg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理赔领域。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吉林省委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司法鉴定委托业务,不断提高涉保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服务水平,避免保险理赔争议,缩短保险理赔时间,日前,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就保险行业司法鉴定双方共同委托业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印发文件,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在长春地区实施。意见明确如下规定:

一、公开程序,共同委托

建立涉保险鉴定机构名录并公示,涉保险委托鉴定机构的选定由保险公司及案件当事人在涉保鉴定机构名录内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的,可在名录范围内抽签确定。

鉴定机构确定以后,采取保险公司与当事方共同委托的方式,形成一式两份的制式《司法鉴定委托书》,并送达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以收到鉴定委托书作为服务保险案件的依据,鉴定完成后,及时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保险公司。

二、及时反馈,共同管理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及鉴定机构分别制定专人负责协调管理涉及保险的司法鉴定案件,并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做好登记及统计,定期上报至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市鉴定人协会。

保险公司及鉴定机构每半年形成保险鉴定案件工作报告,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分别上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市鉴定人协会。

 

三、严惩违规,共同监督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评审,遵循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同时建立涉保鉴定机构名录退出机制,名录每年进行审核,评审的内容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案件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鉴定材料损毁遗失、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回避、被投诉次数超出合理的限度、无正当理由延长鉴定期限等。出现以上情况的将视情节予以暂停委托,情节严重的退出名录。

司法鉴定与保险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是保险案件确定损失、核定保险赔付的关键环节。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到保险理赔的公平公正,保险行业与司法鉴定行业将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涉保理赔司法鉴定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打击违法违规鉴定、利用鉴定进行保险诈骗和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

此次合作有效提升了司法鉴定公信力和保险行业案件处理与理赔效率,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服务,同时也为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深入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