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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2018-04-09 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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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法律维权事务委员会(寿险)(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依照《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倡导“忠诚履职、为民服务、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的稳健运行,实现吉林省保险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交流、维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相关建议;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当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单位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推进行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贯彻落实省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七条 省协会所有寿险会员单位均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非省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专委会工作。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委会各委员应推荐该公司一名分管法律或投诉工作的副总经理以上职级领导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条件:
(一)热爱专委会工作;
(二)在法律维权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委员应为副总经理职级或以上成员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省协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六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专委会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三)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