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8 630 文章来源: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
2021年12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安华农业保险一起车险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安华农险长春中心支公司由此拒赔商业车险85万元。
2019年11月25日,长春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一台威尔法旅行车,由吉林省某物流公司牵引车运输途中,在高速上发生燃烧,致使车辆全部损毁。
2021年9月3日,承保标的车主以代位赔偿权纠纷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长春中心支公司。中支公司诉讼管理小组快速反应,组织力量研讨案情,在上级公司的指导下拟定答辩方案,搜集相关案例,开展进一步调查。由于此案整体涉及金额巨大,对起火原因认定模糊,无有力证据证明火灾具体的责任人,且此案涉及承运公司、转运公司、承运人等多方问题,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后进行追偿,公司将面临无法确认被追偿人及被追偿人无履行能力的困境。
2021年12月6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中,中支公司结合商业险保险责任、火灾认定及保险法条款等方面提出了拒赔理由:一是根据商业险条款,车损险赔付条件包括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而本案被保险车辆是在运输途中,而非使用过程中。二是根据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不排除某轿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认定较为模糊,根据安华商业险条款,“不明原因火灾”属于免赔情形。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而本案不能确定侵权人,也不能确定第三人对保险公司承保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不应享有代位赔偿请求权。
经审理,最终法院认可我方观点,认为答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免除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前,保险日益提高着损失补充功能,缓和事故责任方之间的矛盾,将社会缓冲器的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大。但在此案中,被保险车辆车主不积极主张自身权利,不积极向运输公司行使索赔权,转而向保险公司索求代位赔偿,已逾越了保险补偿功能的底线。长春中心支公司顶住诉讼压力,对案情事实抽丝剥茧,据实据理力争,使法律成为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武器,最终赢得了公平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