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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保险诈骗,不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得不偿失

2020-05-27 3993 文章来源:华安财险吉林分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有车一族越来越多。我们都知道,车辆上路就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但除交强险外,很多车主忽视了投保商业险的重要性;或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发生事故的机会不大,所以降低了投保商业保险的意识。所以当重大事故发生之后,一部分车主未投保商业险又无力进行赔偿,只能面临着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的后果,部分车主便在这种压力之下打起了保险的歪主意。可他们并不知道,这种保险诈骗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规,下面我们就通过车险诈骗案例了解一下骗保后严重性。

文某驾驶自有的小轿车行驶时与一行人相撞,行人当场死亡。但因该轿车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赔偿金额与应付给受害者家属的几十万元赔款相差巨大,巨额赔偿当前,文某选择铤而走险。文某的亲属艾某所持有的吉D*078*号车在保险公司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文某找到艾某并让他将车辆开到现场顶替其自己的车辆出险,谎称其驾驶艾某的吉D*078*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以此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与公安机关经过三天的走访与调查,在强大证据面前,文某与艾某承认了使用吉D*078*号车伪造交通事故的事实。文某因驾驶机动车造成行人死亡,不仅涉及交通肇事罪,而且还要支付受害者近60万的赔偿款。同时文某与艾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触碰了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他们终将面临司法机关的审判。

总结提示:

1、投保商业险与投保交强险一样必要。

随着国家强盛与经济发展,当今社会人民的各项生活费用标准逐年提高,车辆等财产的购买或维修费用越来越大,而交通事故风险不可预见、无处不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我们应当正视保险消费,将保险与燃油、维修保养等费用一样,作为车辆使用必然产生的费用来对待,避免因小失大。

我们为车辆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提供一份安全保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而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与金额有限,所以建议广大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投保时,至少应再投保一份保额合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做为对交强险的补充,使保费与保障范围之间产生最佳的结合点。

2、法律底线不要触碰。

《保险法》以及《刑法》中均对虚构保险标的或者虚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发生事故后要敢于承担责任,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通过隐瞒实情等手段来获取不当得利。根据《保险法》规定,涉及骗保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权在解除保险合同的同时不退还保费。另外,涉案人员还要面对刑事处罚所带来的牢狱之灾与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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