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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定性,如何理赔

2019-09-06 2463 文章来源:中国人寿延吉支公司

投保人:边女士

被保险人:朴先生

受益人:边女士

承保公司:中国人寿延吉支公司

赔付险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赔付金额:6万

赔付时间:2018.6.27

赔付时效:2天

赔案编号:2018222*******3672

赔案描述:

受益人边女士居住在吉林省延吉市,长期在国外打工,留下孩子一个人在吉林省这边居住。因为工作需要边女士连过年的时候都不会回国,只有孩子偶尔新年时候会到国外来看望自己。由于工作长期在外,对孩子疏于管理也疏于沟通交流,2018年的某天,边女士接到了来自老家的一通电话,被告知孩子在自家的车库中死亡。经过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排查,周围没有任何打斗迹象,所以定性为自杀。边女士非常沉痛但也不得不接受这个事实。边女士曾为孩子投保了一份保险,但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边女士也不好确定是否可以理赔。也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公司申请,一天之后公司理赔金到账。

案例特色:

此案特点是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因为人身保险,死亡的原因只有身故或者意外。而自杀属于被保险人主观上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情况虽然有,但毕竟属于少数。在中国人寿条款中要求,两年内自杀属于责任免除。此项规定属于防范风险,但是在两年之外,自杀则属于正常理赔项目。在此案件中,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被公安部门定性为自杀,但因死亡时间已经超出被保险人两年以上,所以属于正常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