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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单位风险 承担社会职能

2019-11-21 1334 文章来源:人保健康

投保人:刘先生单位

被保险人:刘先生

受益人:法定

承保公司:人保健康

赔付险种: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赔付金额:200000元

赔付时间:2018年7月18日

赔付时效:3天

赔案编号:C222418***000001

 

赔案描述:

被保险人刘先生为某中学总务主任,学校在2018年4月1日统一为员工投保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月缴,参保87人,保费696元。

2018年4月29日上午,被保险人刘先生所在地发生山火,该地区教育办通知全地区教师到教育办集合,统一到距离教育办一千米左右的小广场救火。分发工具后,被保险人刘先生与两位同事步行前往山火地点,在途中被保险人刘先生被同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5月21日,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2018年7月15日,受益人来到人保健康延边分公司申请理赔,公司服务人员及时受理理赔申请资料并予立案,经审核,受益人的理赔申请符合保险条款的责任,公司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20万元。

 

案例特色: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依据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延边州人社发[2017]26号)文件,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交纳补充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