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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2020-04-17 4644 文章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7月1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所提意见普遍中肯,银保监会对各方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吸收,最终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并决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要求;二是调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三是修改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表述;四是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规定;五是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六是规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七是调整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八是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九是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的约束。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做好归纳吸收,进一步完善并力争早日颁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

2020年4月13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落实《保险法》要求,促进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进一步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推动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当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规定》的调整涉及机构多、人员广,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原保监会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规定》,并于2018年7月1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全面梳理归纳,吸收部分合理意见,并决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二、《规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按照现有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小散杂乱、内控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巨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全力做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强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认真做好服务。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三、《规定》提出,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请问为什么出台这一政策?


《规定》第九条对保险机构的高管和工作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行为做出了规定。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业务回避提出明确要求。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从严规定。


四、《规定》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规定》在两个地方对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二是《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在《规定》中明确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要求,规范履职行为,明确监管责任,避免监管任性,是从严治党、依法监管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