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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

2019-02-13 3712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

2月11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于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指导意见》明确,要持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要持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财政补贴险种,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地市级全覆盖,其他省份保险机构县级全覆盖。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指导意见》遵循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防控风险为底线基本原则,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短期内,突出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中长期,突出目标的规划性和方向性,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

 《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支持乡村振兴发展上的定位。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强化支农主力军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可通过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持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等方式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其中提到,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可持续的前提下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到,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在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动政策落实上,《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总行(总部)一把手直接抓乡村振兴,各级分支机构一把手切实承担起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确保政策惠及乡村振兴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