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2 6017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为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峰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至5年。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峰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大金融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广泛的重大案件,行业性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杜绝,银行业保险业经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随着严监管治乱象的持续深入,我们发现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仅为二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监管执法的需求,超追诉时效的有章不循、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责任,相关金融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亟需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刘峰说。
目前,监管机构受诸多因素制约,检查频次和覆盖面相对有限。实践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后才被发现,有的甚至隐藏了数年之久才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有一部分案件就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无法进行处罚。监管处罚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超过二年而无法落实,导致违规经营者获得较大收益却付出较小的代价,助长了有章不循、铤而走险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致使部分机构和领域金融风险日益累积。
刘峰认为,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加大对市场乱象和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进一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遏制大案要案高发频发势头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性强、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等都需要追诉时效期限与之相适应。如果追诉时效过短,将导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处,其他潜在违法者必将效尤,政府权威和法律权威将面临严峻考验。
“因此,适当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利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既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犯、又要督促行政机关尽职尽责和及时完成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的立法初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监管权威。”刘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