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专题 > 2020年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

【以案说案】平安养老险吉林分公司3.15保险案件警示录

2020-03-12 1770 文章来源:平安养老险吉林分公司

理解保险伤残鉴定标准很重要

  【典型案例】

  客户马女士于2018年12月在保险公司投保“综合福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2019年7月,马女士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左手拇示指骨折,行骨折复位内固定治疗。后马女士到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部门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附录C.8.2手指关节功能障碍评分,被鉴定人左手指关节功能丧失≥10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第5.10.6条19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左手功能丧失分值≥10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马女士凭该《鉴定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金。保险公司称,根据条款约定申请伤残金应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需重新鉴定。经鉴定马女士未达人身保险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拒赔处理。

  【案例提示】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般适用于交通事故致残、故意伤害致残、雇员损害等人身损害致伤情况,并不是所有伤残都用同一个标准。

  但商业保险中申请伤残金理赔,一般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具体以产品条款或业务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在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情况下,只有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金理赔。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每级相差10%。(具体以产品条款或业务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务必阅读并理解关于伤残鉴定的要求及标准,避免后期产生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