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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筑网 · 同防共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一)

2019-05-08 2259 文章来源: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落实吉林银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吉银保监办发【2019】5号)的文件要求,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切实开展好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营造吉林保险业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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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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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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