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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产险专业委员会

2019-08-15 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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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春市财产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长春市车险等财产险领域市场秩序,维护长春市财险公司和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信息领域资源,提升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务实高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长春市财产险领域相关业务的地方性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起草、修订长春市财产险领域相关的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秩序。

(二)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根据会员需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业沟通交流。

(五)贯彻落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所有财险会员单位均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专委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委会各委员代表应由本公司长春市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对于长春市无机构的公司应指派部门或以上负责长春市车险工作的人员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委员代表条件:

(一)热爱专委会工作;

(二)具有较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备至省协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两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财险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员公司推荐产生,推荐人选在行业内应具有代表性;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开展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