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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3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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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健康保险的发展,进一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立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密切行业交流,强化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诉求,建立与相关部门及行业的协调沟通机制,促进健康保险业务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共享共建”。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省健康保险相关业务的地方性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起草、修订吉林省健康保险业务相关的自律公约,坚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维护健康保险市场秩序。
(二)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影响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研究、提出维权建议。
(三)根据会员需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业沟通交流,积极宣传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成果,弘扬保险诚信,树立健康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五)贯彻落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制定相关重大活动计划。
(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会员单位;非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经申请,在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加入专委会。
第七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专委会成员单位应推荐该公司分管健康保险的副总经理或以上职级人员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代表条件:
(一)热爱专委会工作;
(二)在健康保险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备至专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吉林银保监局同意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